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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何以身陷腐败迷局
发布时间:2011-04-27 13:28

原湖北省清江水电投资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程炎林受贿案;原湖北省清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汪定国受贿案;原湖北双环化工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原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党生受贿案……

近年来,湖北省纪委监察厅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其中,加强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了一系列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件。这些案件涉案金额巨大,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如何有效防治国企领导人员腐败问题的滋生蔓延?通过剖析这些案件,可以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心理失衡,贪欲膨胀

“认为民营企业老板收入高,自己也是大公司的董事长,应该住大房子,退下来后应该有车有房,能到酒店吃饭,能抽好烟,过高档生活,不能比他们差太多”

虽然程炎林、汪定国、吴党生等人违纪违法的方式有所不同,但却有着贪欲膨胀、涉案金额巨大这一共同特点。

他们有的是有选择性地收受贿赂,单笔金额巨大,动辄上百万元,如程炎林一次就受贿300万元;有的不论金额大小,照单全收,汪定国受贿790多万元,既有单笔几千元、几万元的,也有十几万元、上百万元不等……

如此巨额的不义之财,让人触目惊心之余,备感人性贪婪之可悲。

自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以来,国企领导人员的年薪有了大幅提高。但与民营企业老板家有豪宅、出有名车、一掷千金的奢华生活相比,国企领导人员往往容易产生心理上的失衡,认为同样都是搞企业,自己付出热血激情、聪明才智、青春年华所创造的财富都是国家的,而一些民营企业老板钻政策空子,赚取了巨额财富,收益全部归己,产生了付出与所得不成正比的心理。

如吴党生在悔过书中讲到:行贿人邹某劝他,国企不好搞,要他早点退下来,早点为自己考虑;行贿人吴某也劝他,企业太复杂,人心难统一,八面不讨好,争取早点退下来,要保证退下来后生活水平不下降。“自己的贪欲上来了,错误地比较,认为民营企业老板收入高,自己也是大公司的董事长,应该住大房子,退下来后应该有车有房,能到酒店吃饭,能抽好烟,过高档生活,不能比他们差太多。”

无独有偶,程炎林、汪定国等人的身边,同样也有一些如此这般为他们“考虑”的人。

这几起案件在发案领域上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热衷于主业之外的副业,热衷于委托理财、房地产等行业,热衷于与民营企业合作,其根本的原因就是国企对其经营的主业监管相对严格,对“副业”经营以及与民营企业合作的监管相对松懈。他们看中了投机行业能够赚取暴利,周期短、见效快,一些民营企业老板则想利用国企的招牌、信誉、资金,由此供求结合,狼狈为奸。

他们背地里疯狂地攫取不义之财,打出的旗号却是为企业谋发展、增效益。他们收受贿赂的主要对象,也都是这些民营企业老板。

他们的蜕变就是从放松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盲目追求个人利益和物质享受开始的。心理上的失衡,导致他们观念上的扭曲,逐渐陷入名利、金钱、美色等种种欲望的泥潭不能自拔,最终坠入深渊。

防治对策

在认真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出资人、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责任、权力、利益。

要坚持法人治理结构的完整性,明晰企业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做到责任清晰、分权制衡、利益明确。

采取“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办法,从组织结构上确立企业党组织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为保证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搞好监督创造条件。

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坚持企业经营管理方面重大问题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等,将权力的运行置于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之下。

危害严重,心存侥幸

如果说心理上的失衡,打开了他们私欲膨胀的闸门,那么,侥幸心理则又使贪欲横流冲毁了最后的堤坝

这几起案件中,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带头”腐败,相关重要岗位人员参与,形成了团伙作案、集团作案的态势。如清江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在不遗余力配合汪定国腐败的同时,自己也打起了小算盘,最终难逃身陷囹圄的命运。

究其原因,国企领导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作案的全过程,必须假手于相关重要岗位人员。每一个国企领导人员腐败问题的背后,往往有一个或多个副职和下属同样存在腐败问题。

程炎林、汪定国、吴党生等人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为他人谋取利益,个人得了好处,却给企业带来惨重损失,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前途和命运。

吴党生收受湖北某公司总经理邹某300万元的贿赂,对双方合资经营的双环科技发展公司只投资、不管理,导致邹某瞒天过海,以香港某公司名义收购双环科技发展公司持有100%股份的武汉某公司股权时,在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邹某又私自将该股权转卖(其实际资产仅为一块面积达347亩的土地,实质为倒卖土地),以再次转卖的收益,支付了原始收购价款,获利上亿元。如果双环集团能够获得此项收益,不至于最终沦落到被兼并收购的地步。

如果说心理上的失衡,打开了他们私欲膨胀的闸门,那么,侥幸心理则又使贪欲横流冲毁了最后的堤坝。

在他们看来:只要有关系、“后台”硬,不一定查到自己头上来;只要上下和气、小心谨慎,不一定会被发现;就是被发现了,也不一定查得清楚;被查出来的,也不一定是全部;只要不承认或“打点”好关系,也不一定被处理……

由此,表里不一,贪污受贿者有之;笼络人心,“共同致富”者有之;瞒天过海,以正掩邪者有之;串供堵口,攻守同盟者有之;死不认账,撒泼耍赖者有之。

如吴党生自恃当过双环集团的纪委书记,自认为精通办案的程序和方法,作案时即考虑如何防查,将受贿所得的300万元赃款放在其朋友吴某的公司里隐藏,造成其家庭财产没有不正当收入的假象。被调查时又找人订立攻守同盟,密谋方案,极力抵赖。

只可惜,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聪明的好猎手,其精心设计的一道道防查防线,被环环相扣的磐石铁证彻底击垮,终究还是露出了其贪婪受贿的真面目。

正是在这种侥幸心理的支撑下,吴党生等人忘记了法纪森严的后果、刑罚加身的惨痛、祸及家人的悲戚,在不归路上越走越远。

防治对策

强化出资人———国资委的监督职责与功能,确保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方式及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实行董事会和经理层聘任制和定期审计制。以年度或任期为单位,对董事、经理人的经营绩效予以审计并考核,以企业真实的盈亏水平来确定去留、奖惩。

董事会成员应与国资委签订任期内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契约,经理层要以职业经理人的身份与董事会签订任期内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契约,完成任务目标的继续留任;不能胜任的,股东会、董事会有权解除其董事、经理人职务,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企业财务、审计人员应由国资委委派,其编制、工资、福利、晋升等均由国资委管理,不受企业约束。其主要职责是为董事会的决策和经理层的日常经营管理提供财务、审计支持,同时对董事会的决策和经理层的经营管理进行财务、审计监督,从而形成董事会、经理层和财务、审计人员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局面。

大权独揽,监管乏力

过度集中却又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使得他们为所欲为,企业监督部门形同虚设,长此以往,便形成了无人监督的局面

从查办的这几起案件来看,国企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尽完善,有的甚至流于形式,其根本原因是监管体系设置不够合理,造成国企负责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汪定国提倡以让利方式吸引“能人”合作。在与上海某公司总经理文某合作的过程中,双方合资在北京成立公司,搞房地产开发。因为收受了文某30万元的贿赂,汪定国在合作中给予了文某极大的优惠,一个需几亿元运作的项目,文某仅出资1000多万元即取得了40%的股权,而融资的责任和风险都由清江公司承担。整个项目获利可达几亿元,按40%股份计算,文某可获利上亿元。好在汪定国案发后,清江公司及时用股权稀释的办法,迫使文某退出,防止了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

国企“国家所有”的特性,以及国企负责人往往同时身兼董事长、党委书记两职,拥有对其他董事和经理层的人事任免建议权,决定了董事会成员出于不得罪人、考虑个人得失等目的,不会像捍卫自己的私有财产那样去捍卫国有资产的利益。

由此,权力往往集中于国企主要负责人一人手中。过度集中却又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使得他们为所欲为,监督部门形同虚设,长此以往,便形成了无人监督的局面。

在汪定国一案中,在给文某提供融资担保的问题上,清江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领导站在维护国有资产利益的角度,曾经提出了反对意见,但在汪定国的极力支持下,清江公司党政联席会议仍然通过了为文某公司3亿元综合授信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此外,相关法规制度方面的漏洞,也为国企腐败问题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和空间。

如在吴党生一案中,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难以认定,便形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一块“灰色地带”。邹某以香港某公司名义收购武汉某公司股权时,各审批部门各自为政,因此项收购属于国有企业投资的子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变更,且投资数额未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门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有审批权限,商务部门只审查外资身份和转让合同,工商部门只审查股权变更手续,没有一家审查或监督收购资金是否到位、股权转让是否实际完成。

正是监管过于分散这一漏洞,使得邹某在没有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况下便取得股权并转手倒卖,从而以再次转卖的收益,支付了原始收购价款,非法获利上亿元。如果有一家监管部门监督股权转让的全过程,就不会给邹某以可乘之机,也就不会出现这场“蛇吞象”的闹剧了。

防治对策

整合完善现有的监管力量和措施,形成一个以国资委为主体,其他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形成企业小环境、社会大气候和谐统一的监管体系;形成个人、企业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形成企业负责人、领导班子自身价值与企业前途有机结合,激励与约束并存的监管体系。

在对国企领导人员的监督方面,要做到“开前门、堵后门”,企业领导人员既有创造效益拿高薪的权利,也有承担廉洁自律责任的义务。推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亲属介入经营事项的排除制度等,将其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后必须履行的义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完善国企对外投资和股权流转的监督体系。以国资委为责任管理机构,实行国企和民企两个方向的投资和股权流转的报备监督体系。从资格上审查民营企业的资信能力、合作能够提供的盈利能力等条件,设置准入限制,提高国企与民企合作的门槛;从程序和实体上审查国企、民企上报的相关审批手续,审查资金、股权流转的全过程,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整合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形成“流水线”式的审批、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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