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也就是说,监察机关承办部门收到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主要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处置方式。
初步核实是指监察机关对受理和发现的反映监察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
予以了结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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