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设计/王婵 文案/段相宇)
版权所有 中共渭南市临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渭南市临渭区监察委员会电话:09132079010 邮箱: lwqjwjys@163.com 网站备案:陕ICP备20220027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