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明显成效。《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要求,既发扬我们党长期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传统,又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一个“严”字贯穿始终,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
据统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956.4万名。管理这么多的党员,必须发挥好党支部的作用,把“严”的要求落实到每名党员。
《条例》贯彻十九大报告和党章要求,明确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职责,对党员的要求全面从严。
发展党员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条例》根据党章要求,明确党支部要“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
对组织生活从严
党内生活政治性淡薄、时代性不强、原则性缺失、战斗性减弱,是滋生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条例》单列第五章对组织生活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同时,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此外,《条例》明确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
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党支部要建设好,党员领导干部是关键。中共中央在印发《条例》时发出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
为强化党员领导干部抓支部建设的责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此外,《条例》还对党支部书记的责任、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李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