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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在监察工作原则和方针方面的规定 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精神保持一致
发布时间:2018-12-10 22:21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项基本原则。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的一条重要经验,是正确惩罚犯罪,防止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重要原则。一方面,一个人是否犯罪,是罪轻还是罪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对事实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不因案件的不同、当事人的不同而不同。另一方面,对于是否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要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如何收集、调取证据,是否开庭审判等等,都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各级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进行监察活动,涉及对监察对象是否违法犯罪,罪轻还是罪重等问题的处理,同样应该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为保障有力开展反腐败工作,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权限和手段,如讯问、搜查、扣押、留置、技术调查等,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在监督、调查和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不偏私、不枉法,确保相关工作和案件办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置得当、程序合法,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惩是为了更好地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对违纪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不能单纯为惩戒而惩戒,而应与教育相结合。监察法规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职责中,第一项职责即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善于做被调查人的思想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悔过、认错,又要引导他们学习、遵守宪法和监察法、刑法等国家法律,树立法治意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通过依法追究、惩罚犯罪的诉讼活动以及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不间断进行道德和法治教育,使犯罪嫌疑人能够认识到职务犯罪行为给党和国家事业、人民利益带来的危害,促使其积极配合公诉、审判活动,真诚认罪、悔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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