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看,受到多次处分干部的初次处分,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属于第二、三种形态,并以第二种形态居多。
再度被查彰显零容忍态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员干部触犯了党纪法规,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受到应有的处理、处分。但也要认识到,处分是惩戒也是提醒,组织大多数情况下作出的处分决定,并非要“一棍子打死”,而是警示教育犯了错的党员干部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及时收敛收手,避免在歧路上越走越远。
然而,有的干部受到惩处之后仍不知反思悔改,轻则放任自流、得过且过,重则一蹶不振、破罐破摔。还有一些干部,表面上表示认错忏悔,暗地里却继续我行我素,成了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两面人”。如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原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石力,2013年12月因公款大吃大喝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中央纪委点名通报。在组织教育时以多种方式表示“知错认错、痛改前非”的他,仅过一个月,便旧“病”复发,连续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或他人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与不法商户进行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后来被给予“双开”处分。
党员干部被“一查再查”的案例充分说明:一次处分,并不会把问题干部的所有过错和责任“一笔勾销”,只要发现新的或者遗漏的问题线索,仍然要进行查处、追责。这也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切莫心怀侥幸乱伸手,只要有了腐败行为,最终难逃纪法追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