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身定制”项目条款,“提篮子”谋取私利
颜桥生在担任衡阳县委常委、副县长期间,在衡阳县城建投某道路项目中,为帮助其弟颜良生及合作老板万志刚减少竞争对手,通过更改项目报名条款,在融资报名时提高保证金门槛,允许两人在县城范围内随意选地,强行要求县城建投让出土地等方式,为颜良生、万志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衡阳县经开区道路项目中,同样的手段被复制,甚至变本加厉,颜桥生通过提高报名、保证金门槛,提高限期缴纳出让金比例,借用1000万公款做竞拍保证金等方式,为颜良生、吕玉伍谋取不正当利益。
颜桥生的做法,是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典型。
2018年9月,湖南省印发了《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规定》。规定第二条明确,“提篮子”是指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公共资源交易、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许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金融、财政项目资金分配等领域,充当中介,以居中斡旋、提供帮助、与他人(个人或者单位)合作等方式,为他人获取利益、谋求私利的行为。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谭宗泽分析指出:“颜桥生为确保弟弟颜良生及其合作老板万志刚和吕玉伍获得两个项目的开发权,利用职务便利‘量身定制’项目条款,提供全程‘保姆式’服务,让老板赚得盆满钵满,自己也获得3300余万元的巨额回报。这种‘提篮子’行为滋生腐败、腐蚀干部,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反腐力度不断加大,腐败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比如,有的行为人通过低买高卖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好处,有的行为人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
颜桥生一案中,他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颜良生、万志刚开发衡阳县城建投道路项目,为颜良生、吕玉伍开发衡阳县经开区道路项目提供帮助,分别收受20%和10%的股份利润,共计3300余万元。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极其相似,两罪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且都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在犯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等。二者所不同的是犯罪主体,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另外,如果行贿的决定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利用单位的资金、财物进行,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也归属单位的,就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
向组织坦白,必须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主动交代问题。颜桥生心存侥幸,面对调查时,不是老老实实交代问题,而是通过编造事实欺骗组织,掩盖犯罪事实。这样的行为非但不能构成坦白,反而属于对抗组织调查,还会被加重处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罗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