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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③ 各尽其责,不越位更不缺位
发布时间:2019-04-25 09:05

“对于相关问题线索,我们进行了详细周密的调查,依规依纪依法逐一核实、区分、认定责任,经过集体讨论后拟出问责决定,结果却因为‘没有1起立案’而被否定,甚至还被误解为问责不严不实不力。”参与调查问责的该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满肚子“苦水”。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类似问题并非个例。有的地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当地政府组织调查后,要求纪委对相关人等从严问责,并明确提出“某某要开除党籍”“某某要移送司法”;有的检查组、督导组在移交问题线索时,直接将具体处理意见一一列出,和盘端给纪委;还有一些巡视巡察组将发现的所有问题都扔进“问责事项”的筐子里,要求相关部门或者直接交由纪委以各种形式问责,以此作为倒逼责任落实的“万用灵丹”……事实上,这些部门或组织虽然没有直接进行问责,却通过各种方式将问责意见强加给纪委。这些越位错位的做法,不仅对纪委履行专责带来了不利影响,也很容易导致问责出现偏差,损害问责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由此可见,除了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以外,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机关也有党内问责权限;监察机关则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直接作出监察问责决定。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做好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的贯通协调,充分发挥问责效力。”刘金程认为。

也有不少干部向记者反映,问责工作中存在实施主体单一化、纪检监察机关“包打天下”“一把快刀什么都要砍”的现象。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习惯性地、想当然地认为,问责就是纪委(纪检组)的事情,这种情况越到基层越普遍。比如,一些地方在环境保护、信访维稳、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中出现推动不力等问题,都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实施问责,而不是由相应的党委(党组)来实施。

对各地问责数据抽样调查的结果,验证了上述情况确实存在。如,2017年安徽省安庆市纪委共问责市管干部59人,市委未直接作出过问责决定,市委各工作机关中仅有市委组织部问责2人,且均为市纪委调查后移送组织部处理。又如,2018年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累计问责处理(书面检查及以上)152件次,其中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实施问责118件次,约占问责总数的77.6%。

“问责工作是一项需要共同发力的工作,既是上下纵向的,也是左右横向的。只有各个问责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并肩作战,积极担负起问责工作主体责任,问责利器才能更加有力有效。”拱墅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闫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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