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环节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案件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违纪问题进行定性量纪的必经程序。《规则》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第五十五条规定审理工作应当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从以上规定来看,案件审理环节是监督执纪工作中体现民主集中制较为充分、直接的一个环节。在实践中,四川省严格履行案件审理工作基本程序,坚持审理组审理、审理谈话、集体审议等制度;严格履行处分决定征求意见和报批程序,使案件处理实体和程序、过程和结果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中国纪检监察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