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善福的归案,得益于市、区两级监委切实扛起追逃追赃主办责任,也得益于有效整合公检法、金融机构等单位力量,织密线索排查网络。”曾军介绍说,于善福案充分体现了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
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3月4日,曾在取保候审期间出逃国外、后又偷偷潜回国内的深圳市罗湖区原地税局干部陈丹霞落网。此时,距离深圳市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承办该案仅3个多月时间。
记者了解到,陈丹霞案原本由罗湖法院办理,由于缺乏相应的办案手段和条件,导致陈丹霞一直未能归案。深圳市追逃办接手该案后,及时充实办案力量,追逃工作在短时间内取得重大进展。比如,在市公安局支持下,从前期摸查到后期抓捕,均做到了精准推进、有的放矢。
通过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使办理追逃追赃案件的资源和力量得以有效整合,上下一体、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更加明确,构建起反腐败协调小组统筹指挥、立案单位力抓主办、成员单位强化协同、外逃人员所在单位积极配合、追逃办督办协调的工作体系。
整合资源力量、健全工作机制,最为直观的体现就是基础工作更加扎实。今年1月,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谢浩杰从菲律宾被押解回国。在办理谢浩杰案过程中,专案组调动各方力量,既摸清谢浩杰外逃轨迹,又全面梳理其重要社会关系、出逃前生活状态和交往轨迹;通过多次反洗钱查询,获得涉案人员、涉案企业几十万条大额交易流水数据,冻结谢浩杰夫妇无锡本地多个银行账户,查明了谢浩杰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
4月1日,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牵头开展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正式拉开帷幕。与前些年由最高检牵头开展专项行动相比,彰显了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以及由此带来的职责转变。这也预示着,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追逃追赃工作势必收获更多制度红利、激发更大治理效能。
突出重点领域,释放无死角、零容忍明确信号
“国企、金融机构包括其海外分支机构人员违法犯罪,不仅损害国家经济利益,也严重影响国家形象。加强这些领域的追逃防逃追赃工作,对于拧紧反腐败链条,保证国企、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安全等意义重大。”北京市纪委监委第十七审查调查室主任宋斌表示,此类人员的陆续归案,彰显了追逃追赃工作“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决态度。
不仅在国企、金融机构,监察法颁布施行后,非党员身份的村干部等接受监察调查的消息屡见不鲜。这些新增监察对象亦被全部纳入防逃体系——外逃要追,更要防住,通过将防逃触角延伸到国有企业、公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真正实现全覆盖、无死角。
“培训班为我们下一步工作划出了重点,明确了方向。比如,在防逃方面,要紧盯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等监督薄弱领域,要结合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新增监察对象整体纳入防逃范围。”湖北省委巡视组正厅级巡视专员、省追逃办主任张家洪告诉记者。
提升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
4月9日,袁国方在外逃25年后回国投案,赃款亦被追缴。在其回国投案的镜头中,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入境后的袁国方,先后在两份文书上签字捺印,一份是1994年由公安机关签发的逮捕令,另一份是由杭州市上城区监委签发的留置通知书。
1994年2月20日,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袁国方立案侦查,2月25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6月8日决定对其逮捕。袁国方回国投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逮捕,然后转由监察机关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记者了解到,在袁国方确定回国投案之前,省、市追逃办和专案组在案件事实查清、法律定性准确、法律依据充分的基础上,曾论证将其从逃往国遣返、引渡回国两个方案的可行性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还按照相关条约要求,起草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临时羁押请求书和引渡请求书。
从过去主要依靠劝返手段,到着力运用遣返、引渡、异地追诉等方式,监察体制改革以来,追逃追赃工作正在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加强专业化、法治化建设是推动新时代追逃追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辽宁省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陈建军认为,要用好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加强顶层设计,不断推进司法执法合作标准化建设,形成各种战法的操作指南;针对法法衔接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涉外法律问题组织集中攻关,力争将每一起个案办成法治引领、程序规范的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的典范。
追逃追赃工作的专业化、法治化,与法治环境建设密不可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谭宗泽建议,加强制度供给,解决信息来源不畅、手段缺失、力度不够等问题。如,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机制,加大查处地下钱庄内外勾结暗度陈仓向海外转移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利用名贵字画、花草、古董以及奇珍异宝交易以及利用虚拟货币等洗钱行为,健全相关法律规定;推动涉案财物资金来源举证责任倒置立法。
记者从中央追逃办获悉,今年将重点加强法法衔接和对外衔接,提高追逃追赃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对内加强法法衔接,明确申请发布红色通缉令、反洗钱调查、没收违法所得、缺席审判、归案后调查审判等工作程序;对外推动司法执法合作标准化建设,制定个案联合调查、证据交换等操作指南。
“今后将着力打好追逃追赃法律战,更多运用司法执法合作渠道开展追逃追赃,比如引渡、司法协助、异地追诉、遣返、推动外国承认和执行我法院冻结令或没收裁定等。”中央追逃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瞿芃 王卓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代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