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A某系某高校副校长,国家某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拥有教育部“长江学者”创新团队带头人、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等多个头衔。但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多次接到涉及A某的匿名举报,举报的时点多为A某获奖公示、提拔推荐等关键时期,内容多为反映A某贪污科研经费、论文抄袭等问题,并称A某与其多名女学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后经进一步查实,B某因与A某存在学术分歧,且对A某占有大量资源一直妒忌、心怀不满,并逐渐产生怨恨,遂多次捏造事实,以匿名虚假举报的方式对A某进行报复。针对此情况,纪委监委在查实B某诬告陷害A某事实的基础上,依纪依法对B某进行严肃处理。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我国宪法和法律均保护公民正当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对于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一般不追究法律责任,但对于主观上存在恶意并实施了诬陷行为的,则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正当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良好的社会风气,而且有利于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摘自方正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