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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监察法】科学运用搜查、扣押的方式与结果
发布时间:2018-10-12 08:47

某市纪委监委按程序报批后,依法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A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时对涉嫌共同犯罪的A某之妻B某采取留置措施,配合调查。

为进一步核清事实,调查组依法对A某之妻B某进行谈话,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B某终于如实交代了这些年来A某与这些私营企业主的密切交往情况,A某用手中权力帮助他人办事,而企业主们也纷纷“投桃报李”,送给了A某和B某大量财物,这些财物中有不少是现金、名表、金条、翡翠玉石、名人字画等物品。案发前A某和B某商议认为,这些东西放在家里不安全、存进银行也不安全,于是陆续用硬纸箱将收受的现金和贵重物品封装好后,分批转移到乡下外甥C某家中隐藏,并告诉外甥“都是些旧衣服和旧书”“先放在你这里帮忙好生保管”“等到需要时我们再过来拿”。

获取这些证据后,调查组再与A某进行谈话,A某在铁的证据面前对自己涉嫌犯罪问题供认不讳,作出了详细交代。

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这是关于纪委监委采取搜查、扣押等措施的明确规定。

在开展搜查、扣押等调查取证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手续,确保证据形式合法、手续完备,而且取证过程中还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这些要求既是对取证工作的规范,也是对调查人员的保护。同时,全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也是重要的证据资料,必要时将在调查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需要说明的是,监察法并没有规定纪委监委对于调查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必须随案移送司法机关,监察法规定了录音录像目的只是“留存备查”;如果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调取与指控犯罪有关并且需要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录音录像资料,可以同纪委监委沟通协商后予以调取。

<p align="right" font-size:16px;background-color:#ffffff;"="" style="color:#2B2B2B">——摘自方正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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