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纪委监委前期经初步核实已掌握该市水利局副局长A某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和相关证据。核查组提交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报告中建议按程序提请办理立案手续。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该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后,当日即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正式决定对A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同时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第二种意见认为,既然对A某决定立案,就应当同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为初核已经发现A某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如果仅对其立案但不采取留置措施,更可能导致A某与有关人员串供或毁灭证据甚至出逃;同时,这种情况下与A某谈话获取其真实供述的可能性也不大,还有可能向A某宣布立案调查决定后,A某思想压力较大甚至出现畏罪自杀等不可预测情况,这对于保证A某的人身安全反而不利;对A某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后,依法通知A某的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消息,这样反而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震慑,促使有关人员在组织向其谈话取证时如实反映情况。
【解读】
纪委监委应当正确认识这种规定和限制,要习惯在受监督、受制约的环境下开展工作,确保自己的履职行为遵从法律、严守程序,确保经立案调查后取得的证据材料不仅在实体内容上经得起检验,而且在程序手续上也要经得起检验。同时,纪委监委更应当认识到依法履行程序,不仅是正当履职的法律性要求,更是对自身工作的保护性措施,只有自觉尊崇法律、遵守程序,才能保证调查工作的合法性、保障自身工作的合理性,才能确保自己在履职尽责的过程中不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纪委监委更应当认识到,向被调查人宣布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向有关组织通报或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不仅是依法公开、保障相对人的权益,更是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的有力手段,不仅要敢于面对、敢于公布,更要充分利用这种对外公布的效果和形式,积极引导和促使相关人员主动向组织反映问题、提供材料,努力通过自己的工作能力提升,将一些看似不利的因素转变为积极有利的因素,这样才是自觉接受监督自觉面向社会的正确的开放的工作态度。本案例中,该市纪委监委面对两种不同意见,经认真分析研究后选择了正确的认识态度和决策意见,实施了有效的调查措施,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这正是对秉持科学合理态度的实践检验和正确诠释。
<p align="right" font-size:16px;background-color:#ffffff;"="">——摘自方正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