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专题专栏 > 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 > 正文
【案例解读监察法】充分发挥司法协助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8-10-16 17:42

【案例】

A国通过调查发现,Z某在当地出手阔绰,痴迷赌博,当地赌场甚至专门安排直升机接送其出入赌场。由于我国与A国尚未签署引渡条约,A国无法直接向我国引渡Z某,但同意移交Z某有关跨境转移资金和移民欺诈的证据线索,并将800余万美元赃款没收后全额返还中方。

A国针对Z某的庭审程序持续了6周,陪审团商议了3天。最后,陪审团认为对Z某的各项指控成立。Z某被判处20年监禁。根据A国法律,Z某服刑完毕后,将经非法移民遣返程序,被遣返回我国。

监察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几种基本形式,包括司法协助合作。这种司法协助主要是指刑事司法协助,其性质属于互助,办理部门分为中央机关和主管机关。中央机关也称对外联系机关,负责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审查,主要发挥对外沟通联系的作用,目前主要是指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和公安部。主管机关负责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实质审查,既指审核本系统对外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也包括督促、指导、协调本系统办理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必须基于调查权,有涉外调查取证和执行外国司法协助请求的职能,涉及普通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司法协助主管机关是公安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协助主管机关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汇总审核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并通过有关中央机关对外提出,同时办理外国有关司法协助请求。

在司法协助程序上,C市监察委员会向A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前,根据有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撰写了司法协助请求文书,并经省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层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收到材料后,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条约进行审查,符合我国法律和有关条约规定、材料准确齐全的,通过有关司法协助渠道,将上述材料一并转递A国中央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审核时,对不符合我国法律和有关条约规定或者材料不准确齐全的,按原路径退回提出请求的C市监察委员会补充或者修正。

——摘自方正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版权所有 中共渭南市临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渭南市临渭区监察委员会
电话:09132079010   邮箱: lwqjwjys@163.com   网站备案:陕ICP备2022002723号-1